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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2004年2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工程咨询协会 (以下简称 “ 本会 ” )是由河南省境内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界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组织,是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河南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二条 工程咨询业是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规全过程、全方位咨询服务的行业;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推进决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参谋和助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协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我省工程咨询业更好地为投资决策部门和各类项目业主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协调行业内部、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省内外工程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工程咨询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竭诚为会员服务,为我省工程咨询事业健康发展服务;为提高经济建设质量和效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主管部门是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以河南省行政区域为活动范围。总部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丰产路 22号豫咨大厦 第六条 本会的英译名称是 HENAN ENGINEERING CONSVLTING ASSOCIATION 简称HNECA。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和探讨我省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 2、组织研究有关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以及改进咨询管理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3、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工作;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等工作;起草本省工程咨询法规;推动会员单位贯彻实施国家制定的工程咨询资格标准、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规章制度及标准。 4、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经验和管理经验,评选和表彰在工程咨询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办与工程咨询业务有关的专题讲座、培训班、研究班等。 5、推进省内工程咨询信息网建设,加强工程咨询业的信息交流,组织开展省内外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工程咨询业科技进步奖评选及推荐工作。 6、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增强会员的经济活力,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组织间有争议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工程咨询单位的建议和意见。 7、受理关于工程咨询单位和个人执业违法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关于部门处理。 8、组织完成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凡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机构批准认定的,具有工程咨询单位执业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自愿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2、凡取得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个人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自愿申请批准后,可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2、填写会员登记表; 3、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 4、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活动; 2、享有本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报刊和资料,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2、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3、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并提供有关资料;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不履行义务,协会可劝其退会;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指派代表和协会特邀个人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协商选举本会理事; 3、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4、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5、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获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推举协会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高级顾问; 3、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获得出席会议理事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协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2、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3、组织实施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4、指导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 5、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人选建议名单。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别从事各项专业活动。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河南省工程咨询协会是非盈利机构,本会经费来源: 1、团体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 2、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和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馈赠; 3、协会举办各种有偿服务活动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1、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2、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3、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 4、有关评比、奖励; 5、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年度会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终止,须事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出动议,在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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